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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成立的生产企业出口实行免、抵、退税办法的审批
2009-05-15 21:10 文章来源:
临沭县外经贸局
文章类型:
摘编
内容分类:
政策
(一)办理依据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(免)税若干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3〕139号)第八条
(二)办理条件
新成立的生产企业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,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、抵、退税的办法。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1、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;
2、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(含)人民币;
3、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%(含)。
(三)办理时限
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局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办理。
(四)办理程序
1、新成立的生产企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书面申请;
2、当地主管机关进行实地调查,如符合规定向省级国家税务局提交调查意见报告;
3、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调查意见报告进行审批。
(五)办事地点
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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